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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應當

債務債權 閱讀(1.13W)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應當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債務人的義務轉移

及要履行的義務是什麼?


  (一)法定義務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二)義務轉移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給第三人。


  
  、債權轉移後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嗎?

債務的全部轉讓,通常也叫做免責的債務承擔,是債的持有者或者債的旅行者與第三人之間的一種協議。債務轉讓之後債務將會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義務,債務全部轉移是需要通過協議的,達成債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轉讓之後第三人將會全部承擔原有協議中的債務責任,承擔原債務人的義務,原債務人完全從合同關係中消失,免除對債務承擔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