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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務不得轉讓的,一般不得進行轉讓,否則需要對債務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但是在債務人將非金錢債務已經交付,第三人基於善意佔有該標的物的,債務人不能再主張轉讓行為對其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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