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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債務應當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夫妻債務 閱讀(2.19W)

一、哪些債務應當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哪些債務應當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如上所述,這種債務一般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義務為其償還,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將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償還的債務,但雙方以逃避義務為目的的不予准許。法律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並不禁止夫妻雙方對其所負的債務進行相關的約定,但這種約定僅在他們之間產生效力,對外(即債權人)不產生效力。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親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6、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務關係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

二、哪些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主要有兩個標準: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以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於、源自、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以下幾個方面的債務應認定屬於共同債務: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以夫妻一方自己承擔為原則,但如果該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消費使用的,比如購置結婚用品等,應認定為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

在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是其中一方以個人的名義所欠下的一些錢財,但是確實這些錢財是用於家庭共同的支出,那麼也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承擔還款的義務,這也就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