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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移後的原債務人

債務債權 閱讀(2.25W)
債務轉移後的原債務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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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移後原債務人是否承擔責任

債務轉移又稱為債務讓與,是指債務人將其所負有的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對債權人負責給付債務。可見轉讓的債務必須在轉讓時已經有效成立,對於不存在的債務或已經消滅的債務,即使當事人之間已經訂立轉讓協議,也不應當發生轉移的效果。按照《合同法》84條之規定,債務人可以將其債務轉讓給第三人,債務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債務人轉讓其債務,除應與受讓人達成相關的轉讓協議外,還應當徵求債權人的意見,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債務轉讓,則債務人轉讓其債務的行為無效,不對債權人產生約束力。本律師提示,債權人在接受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之前,應當確定第三人的還款能力後,再確認是否同意債務轉移,以防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