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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委託書誰出具 | 有哪些情形

委託書 閱讀(1.32W)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就相關賠償有異議的話,當事人可以申請針對損失情況進行司法鑑定,一般需要一份司法鑑定委託書。那麼司法鑑定委託書誰出具?本站小編就此整理了有關資料,讓我們通過下文簡單學習下。

司法鑑定委託書誰出具?有哪些情形

一、司法鑑定委託書誰出具?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

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儲存狀況、收到時間等。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本通則所稱鑑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鑑定資料。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委託鑑定事項、鑑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鑑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對於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鑑定需要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二、具有哪些情形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託鑑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二)發現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鑑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五)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鑑定能力的;

(六)委託人就同一鑑定事項同時委託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書。司法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名稱、司法鑑定機構名稱、委託鑑定事項、是否屬於重新鑑定、鑑定用途、與鑑定有關的基本案情、鑑定材料的提供和退還、鑑定風險,以及雙方商定的鑑定時限、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通過上文的分析,小編介紹了司法鑑定委託書誰出具的相關知識,一般情況下,委託書由當事人代理律師提出,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司法鑑定機構應該嚴格審查委託人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可靠,對於不完整的資料應該不予受理,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吉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