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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不寫合夥期限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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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不寫合夥期限合法嗎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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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怎麼寫

合夥協議:

合夥人甲,姓名。男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現住址某市或縣某街道或鄉或村,某某號合夥人姓名,

內容同上。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合夥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某某專案名稱,總投資為某萬元甲出資某萬元,以及出資某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百分之某百分之母。

第二條,本合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管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某年某月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