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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應該由誰來還錢

債務債權 閱讀(1.99W)
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應該由誰來還錢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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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下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的債務轉移協議是否有效?

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的債務轉移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考慮以下幾點:
1、債務人同意與否。債務人同意與否不必然影響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效力。一般來說,債務轉移本質是一種三方協議,債務人是協議主體,應當尊重債務人的意見。債務人的同意與否不必然影響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效力。
其一,債務轉移對債務人來說是免除了債務負擔,在一般情況下對債務人是有利的,債務人不會反對。
其二,從合同法規定來看,其對債務轉移強調的要件是債務轉移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為的是避免債務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但對於是否必須經過債務人同意,則沒有明文規定。因此,不宜將債務轉移的生效要件機械理解為必須經得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三方同意。
2、債務人是否在合理期間作出不願接受債務轉移的意思表示。從制度安排來說,債務免除的性質屬於契約,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送達債務人時,發生債的消滅,但被通知的債務人在合理期間不願接收該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在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移協議的情況下,考察債務人的意思表示也是不可缺少的一方面。
3、債務轉移的原因行為。雖然引起債務承擔的原因行為並非債務轉移合同的組成部分,但這並不意味著債務承擔是絕對無因行為,一般來說,第三人不可能無緣無故替人承擔債務。在債權人與第三人直接達成債務轉移協議的情況下,債務人實際上被架空,法官應對引起債務轉移的原因行為進行必要的審查。
實踐中不乏當事人通過債務轉移的形式,將賭債、高利貸等非法利益合法化,因此,法院對債務轉移的原因行為進行實質審查確屬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