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債權能否作為擔保方式

債務債權 閱讀(3.11W)
債權能否作為擔保方式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債權能否作為擔保方式

到期債權不能作為擔保方式。根據法律規定,擔保方式一般指保證、抵押、質押和留置四種。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