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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協議作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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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擔保方式裡,並沒有債權轉讓這一方式,所以並不產生擔保的法律後果。債務人將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轉讓給債權人,轉讓完成以後,債權人就是第三人的債權人,就可向第三人追償,以實現其對債務人債權。債權轉讓雖然不產生擔保法律效果,但其使得債權人的債權從第三人處得到另一重保障。

債權轉讓協議作為擔保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