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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能否作為反擔保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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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能否作為反擔保方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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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將反擔保抵押認定為質押


反擔保抵押,是指債務人或其他人不移轉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本擔保人追償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被追償的債務時,本擔保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比如甲要向銀行貸款,找到乙為其作保證;乙告訴甲可以為其保證,但為了降低風險,要求甲將他所有的廠房為其作擔保,在乙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拍賣甲的廠房並優先受償。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從兩者的定義上面就可以得出結論,反擔保抵押和質押雖然都是屬於擔保物權,但是由於對特定財產是否轉移所有權的要求不一致,因此反擔保抵押不能認定為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