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抵押擔保>

能用債權作為質押擔保嗎

抵押擔保 閱讀(2.59W)

能用債權作為質押擔保嗎

能用債權作為質押擔保嗎

可以用債權作質押擔保。

債權是指債權人請求人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權利,主要因合同產生,也可因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等法律事實而產生。根據債權的表現形式不同,債權可分為普通債權和證券債權。普通債權(一般債權)是指不以證券表示其權利的債權。而證券債權是指債權以證券為表現形式,其與證券不可分,離開證券,債權就無所依附,且行使債權必須以持有證券為前提,否則不能主張權利。我國立法確認了證券債權可以入質,如《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質押。但對普通債權可否入質,《擔保法》未作明確規定。

普通債權同樣可以成為質權標的

首先,從法理上講,普通債權符合權利質押標的須具有財產內容、可讓與性、適合入質三個特徵。普通債權屬於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的財產權利,而所謂財產權,是指可以與權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離並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其具有交換價值,可以通過市場交易轉讓,並實現其價值。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可以控制債權的實現,這些特點滿足了質權標的的特定化和易於變現的要求。因此,普通債權可以作為質權標的。況且《合同法》也規定了債權可以讓與,此理同然。

其次,從比較法角度來看,各國或地區立法,大都允許以普通債權設立質押。《擔保法》也並沒有規定普通債權不可以質押,而民事規範屬任意性規範,允許當事人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所以,普通債權質押擔保並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視為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擔保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以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理。

質押擔保的範圍是什麼

質押擔保的範圍,是指出質人所承擔的質押擔保責任的範圍。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主債權,是指主合同中約定債務人應履行的合同義務,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債權產生的附隨債權。

利息,是指在實現質權時主債權的已屆清償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約定過高的利息,否則法律不予保護。

違約金,是指主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損害賠償金,是指債務人未履行合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人應當賠償的金額。

質物保管費用,是指質權人佔有質物,在保管質物期間所支出的費用。例如,對質物進行必要維護所需費用,動物作為動產出質時,對動物進行飼養所支出的飼料費等。

實現質權的費用,是指實現質權時所需的一切費用。例如,質物估價的費用、質物拍賣的費用等。

債權可以作為質押擔保的。質押擔保意思就是說,為了讓債務人更好的履行債務,債務人要提供等值的資產,作為抵押,當債務人如果沒有資金償還的時候,那麼債權人,可以有權佔有抵押動產。這樣不是違法行為,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