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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能否作為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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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能否作為擔保人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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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能否成為拆遷行為的主體

村委會是無權成為拆遷主體的。農村拆遷工作過程當中,拆遷行為的主體一般是縣、鄉鎮人民政府部門。

農民房屋所有權與農村土地所有權分屬不同主體。在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法律關係中,國家不應是一方當事人。公共利益本身具有模糊性,需要明確有權認定公共利益的主體和認定程式。地方出臺有關農村房屋拆遷的規定,對於指導拆遷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目前農民房屋拆遷中存在損害農民權益的現象,應當從完善拆遷程式、暢通法律救濟途徑等方面尋求解決。關鍵詞:農村房屋 拆遷 補償 公共利益城市規模的急劇擴張和小城鎮化建設的加快,使得原本集中於城市中的房屋拆遷問題逐步向市郊、工業區周邊、休閒、旅遊、風景區及交通道路周邊的農村拓展。相對於城市房屋拆遷,農民房屋拆遷方面缺少相關法律、法規的指導和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