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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能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做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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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能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做擔保

個人能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做擔保?

要分情況。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這裡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夫妻共同債務或稱家庭債務是為了共同生活或者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該債務的形成從本質上講其目的是為了家庭,或者說家庭已經或應該從該債務行為中獲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列舉性地指出了,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

6、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由此,可以清楚的看出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於、源自、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二、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怎麼處理

夫妻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發生糾紛時,誰承擔舉證責任,在理論上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由承擔義務方舉證。這種觀點認為,“債務與財產在某種程度上是相對應的,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就應由承擔義務的一方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由主張共同債務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這種觀點認為,夫妻一方舉債,另一方不認可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他方不承擔償還義務,除非舉債人能證明該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利益。上述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由承擔義務方舉證,而承擔義務方到底是哪一方?不夠明確。但從其表述中可以看出,是主張個人債務的非舉債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對於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該論者認為“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三、夫妻間的個人債務糾紛怎麼處理

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為滿足個人需要所借的債務,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個人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離婚時一般仍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為目的的除外。所謂“約定”,就是夫妻雙方經商量後,就哪些債務由誰承擔而達成的一種協議,對此協議,雙方互為認可,但雙方如果以逃債為目的的約定是無效的。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此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瞞著對方借錢參加高消費的文化、娛樂活動,或為個人購置貴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