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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為債務作擔保人是否有效?

抵押擔保 閱讀(1.58W)

一、口頭為債務作擔保人是否有效?

口頭為債務作擔保人是否有效?

口頭承諾第三人債務由自己支付的,是提供口頭保證。法律上不認可其法律效力。根據法律規定,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的,需要與債權人簽訂書面保證合同,未簽訂書面保證合同的,保證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形式】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二、債務擔保的種類有哪些

債權擔保的必要性來自於其性質與效力,債權為請求權,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只能藉助於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自願履行或強制履行),才能使債權得到實現。

然而債務能否適當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債務人所擁有的財產狀況,即責任財產。為了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及時得到實現,現代大陸法系的民法均承認債權的擔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廣義上的債的擔保,包括狹義的債的擔保與債的保全。本文僅討論狹義的債的擔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錢擔保。

(一)人保

人保,是指除了債務人財產以外,又附加了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包括保證、連帶債務人以及並存的債務承擔。

(二)物保

物保是指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作為債權人之債優先受償的物件,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和法定優先權。

(三)金錢擔保

是指於債務之外又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得失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絡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證金。《民法典》上僅指定金。

在我們國家,擔保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不僅僅是包括利用物品來進行擔保,還包括利用金錢擔保,當然了,還是包括保證人擔保的,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是擔保人提供擔保,肯定是需要提供書面的擔保協議的,這樣才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