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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以欺騙的方式讓抵押人擔保的行為是否有效

抵押擔保 閱讀(2.5W)

一、擔保無效的情形

債權人以欺騙的方式讓抵押人擔保的行為是否有效

1、主體:國家機關、公益法人的保證人資格與物保的財產範圍受到嚴格限制。《擔保法解釋》第三條,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標的: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的擔保。擔保法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擔保合同無效。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3、特別情形:如違反《公司法》第143條第4款的擔保。如果公司的對外擔保事項是由公司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個人作出的,該擔保合同無效。此乃強制性規範。

4、對外擔保的特殊規定:《擔保法解釋》第六條所列的5種情形,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擔保無效的法律責任

依據《擔保法》第5條第2款的規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當然不再承擔擔保合同所載明的擔保責任。但有關過錯當事人要根據相應過錯承擔民事責任,此種責任,屬於《合同法》第58條所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這種締約果實責任的承擔,具體情形是: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如果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責任限額是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1/2。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如果擔保人無過錯,則擔保人免責;如果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責任限額為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無論何種情形,無效擔保合同之擔保人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後,仍可向債務人相應追償。

閱讀以上內容後,我們知道,債權人以欺騙的方式讓抵押人擔保的行為是無效的,如果算向他人借款,借款人要判斷自己是否屬於《擔保法》規定的限制擔保的主體,抵押擔保物是否是國家禁止、限制流通的物品,如果是則面臨擔保無效的法律風險,會根據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法律責任。以上就是擔保無效的情形有哪些,擔保無效應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的解答,希望能幫助你規避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