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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當事人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3.16W)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的適用範圍如下:
1、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在同時給付的雙務合同之中;
2、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適用於有先為給付義務的雙務合同中;
3、先訴抗辯權則適用於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對主債權人的抗辯。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如下:
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對待給付義務;
2、互負的義務已到了清償期。
二、後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如下:
1、必須是雙務合同;
2、合同債務的履行存在先後;
3、先履行義務一方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三、不安抗辯權的法定條件: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據前條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當事人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