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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的先訴抗辯權行使條件是怎樣的?

債務債權 閱讀(1.87W)

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一般都會簽訂一份債權債務合同,同時也會有擔保人對該份借款合同進行擔保,如果債務人無法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應承擔擔保責任清償債務。擔保人除了有擔保義務外,還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那麼,民法典的先訴抗辯權行使條件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擔保法的先訴抗辯權行使條件是怎樣的?

一、什麼是先訴抗辯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然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是專屬於一般保證人的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二、民法典的先訴抗辯權行使條件是怎樣的?

(1)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如果沒有這一明確約定,在法律上則推定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和條件。保證人在訴訟或仲裁前,或在訴訟或仲裁程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如果在訴訟或仲裁前行使,應以主債權人未就主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或未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條件;如果在訴訟或仲裁程式進行中行使,應以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關的裁決未生效力為條件;如果在強制執行程式中行使,應以未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為條件。如果上述程式條件均已到位,經過強制執行仍不能清償債務,則保證人再不能繼續行使先訴抗辯權。

(3)先訴抗辯權只能是在主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時,才能由保證人行使。若主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作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則保證人無從行使該抗辯權。

此外,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時間,其功能在於防禦和阻卻,暫時停止或延緩主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並不能根本否認或消滅債權人的權利和保證人的責任。

《民法典》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如果保證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就不享有該權利。對於擔保人來說,不能僅僅有保證義務而不享受任何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公平的,保證人享有的先訴抗辯權可以使保證人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