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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行使條件是怎樣的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行使條件是:
1.只有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而對於連帶責任保證人則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條件,保證人在訴訟或者仲裁前,或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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