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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中的先訴抗辯權什麼時間行使?

債務債權 閱讀(2.37W)

現在很多借款合同都附帶一個擔保合同,這就涉及到保證人。像主合同中的債務人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或者不安抗辯權的。同樣,保證人也不是光承擔義務而沒有權利,其也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那麼一般保證中的先訴抗辯權什麼時間行使?下面小編結合有關資料為大家講一講。

一般保證中的先訴抗辯權什麼時間行使?

一、一般保證中的先訴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先訴抗辯權是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並不等於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於消極的、防禦性權利即抗辯權。

中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二、先訴抗辯權行使的時間是什麼?

根據中國《民法典》的規定,“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的任何時候均可以行使。即保證人在訴訟或仲裁前、或在訴訟或仲裁程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

三、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將產生哪些效果?

1、因先訴抗辯權具有延緩性和阻卻性,所以先訴抗辯權的行使使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受阻,保證人暫不承擔保證責任;

2、先訴抗辯權有效行使後,到強制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無效果前,保證人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3、在前述時期,債權人不得以其對於保證人之債權而對保證人為抵銷,抵銷無效;

4、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已為強制執行,但未能全部滿足債權時,可就剩餘部分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此時即使債務人的財產已有顯著改善並足以清償剩餘部分時,保證人也不得再次進行先訴抗辯。

5、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有義務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否則日後債權得不到清償的後果將自行負責。關於這一點,大陸法系多數國家的立法都有規定。

6、共同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效果、所謂共同保證,是數個保證人就同一債務擔任保證人。如果共同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則共同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可言。

由此可見,按照法律規定,在擔保合同中,保證人可以在主合同糾紛未做出仲裁結果之前,或者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行使一般保證中的先訴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也就是說,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時間是在仲裁訴訟過程中。保證人行使該權利後,債權人要先對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