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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需要防範哪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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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轉讓需要防範哪些風險

債權轉讓需要防範哪些風險?

債權轉讓一般沒有很大的風險,但是需要注意兩點,如果這個債務有擔保人或者保證人,需要經過他們的書面同意,不然,擔保人和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只能向債務人請求債權。受讓人對債權讓與法律風險的防範,損害債權讓與人合法權益的風險

1、避免簽訂已過訴訟時效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讓與的風險,受讓人在與債權人進行談判時,應儘量聘請律師參與談判和調查。簽訂合同前受讓人應聘請律師調查債務人的相關情況,如住所、財產狀況等,避免利益受損。

2、對於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轉讓合同中應做出明確約定,要求債權人須於合同簽訂後多少日內通知債務人,並約定通知的形式。不輕信債權讓與合同中載明的“債權轉讓通知由債權人負責通知債務人,否則一切風險和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或者“如無法通知債務人的,將退回已收對方的價款”等謊言。

3、為防止受讓瑕疵債權,受讓人要求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為避免債權二重讓與的情況發生,受讓人必須注意落實以下防範措施:

(1)設立債權人保證條款,如債權人明確宣告合同項下的債權無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且權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強制執行的情況或已設擔保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債權人沒有與第三方簽訂過本合同項下債權讓與合同,並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2)雙方共同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或公證郵寄轉讓通知給債務人。

(3)共同擬定債權轉讓通知回執的內容格式,載明:“債務人於×年×月×日收到債權人×××將××(內容及金額)的債權讓與受讓人×××的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宣告,在簽收本通知回執日之前,沒有收到債權人將相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通知。”據此證明本受讓人受讓的債權通知時間在先,同時也可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將已讓與的債權再行讓與第三人時將通知回執的時間倒籤。

二、債權轉讓的風險該如何防範

除了受讓人對債權讓與的風險外,債權轉讓過程中還存在表見讓與的風險。表見讓與,即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後,即使讓與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債務人基於對通知事實的信賴而向受讓人履行仍然有效。

表見讓與情況下,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此時需要注意的是,讓與人在未如數收到受讓人對價的情況下,不向債務人送達債、權讓與的通知,這樣也可以防範受讓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讓與人合法權益的風險。

綜上所述,如果要對債權進行轉讓的話,要時刻注意可能存在的債權轉讓的風險,避免給自己造成額外的損失,如果在轉讓中不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的債權轉讓,那麼該債權轉讓行為會被認定為無效的債權轉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