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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貸款的風險及風險防範有哪些

抵押擔保 閱讀(2.38W)

大家可能都有發現如今的貸款事業正蒸蒸日上。到處都能看到有關貸款的小廣告。從幾千的小額貸款到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大額貸款,各種型別都應由盡有。貸款的方式也是多元化,可以拿房屋抵押貸款,也可以是用股權質押貸款,還有很多其它型別的抵押貸方式。那麼,?股權質押貸款的風險都有哪些呢?股權質押貸款的風險防範措施又有哪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大家詳細解答。

股權質押貸款的風險及風險防範有哪些

一、股權質押貸款的風險

1、質押物選擇的風險

目前國內對股權質押在政策上還沒有完全放開。作為出質物的股權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權以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上市股份公司法人股由於企業運作相對規範、資訊透明度高、市場監管嚴格,並且在權利轉讓上有法定的登記機構,成為業界普遍接受的擔保品。而非上市企業的股權,由於資訊的不對稱以及缺少合理的質押登記機構,從而加大了法律維權的難度。而商業銀行以股權質押發放的貸款中,大多數質押物標的為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在進行資產保全時容易產生法律糾葛,從而影響到債權的順利實現。

2、質押物價值波動的風險

股權之所以可用於質押最根本還是源於股權的財產性、價值性。但與一般質押物價值預見性強的特點不同的是,股權質押貸款的質押標的價格極其不穩定,在實際操作中的股權價格由於受市場的供求狀況、市場利率的高低等因素影響,波動性很大。另外,股票質押後企業發生的對外擔保行為。以及當質押標的所在企業為借款人的關聯企業時,借款人的經濟行為、質押標的所在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等都會影響股權價格。所以說,股權價值本身是一個不穩定的預期值,經常處在變化中,因而使得股權質押的擔保力度較難把握。對質權人而言。預期價值常常會與實際狀況相違背,使得質權人承擔著債權得不到充足擔保的風險。

3、股權質押公示方法缺乏安全性

我國法律以登記做為股權質押合同生效要件的規定,看似嚴格但缺乏安全性。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市公司流通股份質押主要發生於證券公司與商業銀行之間。雙方除了要簽訂質押貸款合同外,還應共同到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質押主要發生於股份有限公司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間,雙方之間股權質押關係的發生同樣除了有書面合同之外,還需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登記雖然是一種公示方法,但並不是任何一個人都可以查詢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登記記錄。所以這種公示方法是有侷限性的。

另外,由於質押登記並非凍結,出質人在出質後仍可能將股票轉讓,其對質權人和受讓人的權利保障將大大降低。對於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這既沒有向中介機構或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也沒有要求出質人向社會公眾披露資訊,銀行對質押登記後的非法變更也就難以監管,而且發生訴訟時舉證困難。若出質人違背誠信原則,私自將登記事項予以刪改,然後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重新質押,就會嚴重威脅質權的實現。

4、質押物處置時的價值實現風險

《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質權人行使質權可採用三種方式:與出質人協議以折價的方式取得出質股權、依法拍賣出質股權、依法變賣出質股權。

其中折價清償需要出質人與質權人在債權已到清償期後訂立折價協議,而不能預先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出質股權直接歸質權人擁有,因此質權實現的效果與事後談判的能力息息相關。如果雙方無法達成折價協議。由於質權人並不佔有質物,就不能採取直接拍賣或者直接變賣的方式行使質權,於是只有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實現,這樣做的效果一般較差。

另外,質權實現時所牽涉的法律問題繁多,比如:股東優先購買、政府部門審批結果等種種銀行不可控制的干擾都會影響到股權最終能否實現與最終實現的效果。由於我國實行嚴格的金融分業經營制度,《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由於我國的的股權轉讓二級市場還不成熟,商業銀行在處置質押股權時會受到限制而有可能達不到最佳的償付效果。

二、股權質押貸款的風險防範

1、謹慎選擇質押物在目前對股權質押還沒有具體的指引性法律條文的情況下,銀行在考慮發放股權質押貸款時應持審慎態度,特別對以非上市公司股權辦理質押的申請更應慎重。

建議採用流通性、保值性強的標的作為擔保物,股權質押只作為補充擔保來發放貸款。質物的選擇應以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為原則。由於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股權具有登記規範、產權清晰、變現性強等特點,對貸款銀行而言具有較高的擔保價值,因此,使用和接受這一擔保措施對借貸雙方都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為維護債權行權益,銀行不應接受下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權作為質押貸款質物:

(1)PT、ST類上市公司;

(2)前6個月流通股的股價波動幅度超過200%的上市公司;

(3)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上市公司;

(4)被證券交易所停牌或摘牌的上市公司;

(5)流通股被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上市公司。

2、認真核實股權質押的合法性為防止因質押無效而無法轉讓股權以至銀行喪失債權實現的權利,應認真核實股權質押的合法性。

我國《證券法》《民法典》《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如下:

(1)出質人對質押的股權應擁有完全的所有權。與股權所屬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糾紛。並且上市公司章程中沒有相關限制股份轉讓、質押的條款。

(2)出質人如果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權的股東。其進行股權質押,需提交上市公司董事會出具的已獲知該事項的確認函。《公司法》第147條第2款還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內不得出質,”

(3)按照《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質押股權如果是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需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有權部門出具的同意質押批准檔案: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質押股權如果是金融類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國有法人股、法人股。需同時提交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等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質押批准檔案。

(4)質押股權如果是發起人法人股,則需提供上市公司已註冊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的書面證明檔案(如公司設立批文、營業執照影印件等)。

(5)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可向公司的其他股東出質;但如果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出質,應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否則質押無效。

(6)嚴格審查股權取得的途徑,對於通過轉讓所取得的股權還應審查轉讓是否合法、合規,出質人是否按照轉讓合同的規定足額支付了轉讓價款。

(7)為保證股權質押的合法有效,銀行應要求借款人將《貸款合同》、《股權質押合同》等檔案向原股份公司審批機關(經貿委)提交股權質押申請,經貿委批准申請後,將同意股權質押的批覆檔案及董事會同意股權質押的決議等檔案向同級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報送備案登記。以防止股權被再次質押或轉讓。為穩妥起見,銀行在放款之前還應聘請法律部門專業人員對所有法律文書的各項條款進行合規性審查,無法律障礙後,通過股權所屬地公證處予以公證、以便最大限度地保障銀行債權。

3、準確確定出銀行和企業都能接受的股權質押價值怎樣確定出銀行和企業都能接受的股權質押價值,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權質押的一個關鍵問題。

這也是目前制約非流通股質押推行的難點。從目前看。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權價值評估的依據可以有:每股淨資產調整法、市價調整法和收益法等。市價調整法是通過對非流通股股權的歷史交易價格的時間因素修正、市場變化因素修正、個別因素修正等一系列調整,最終確定評估價值。這是一種簡單的評估方法,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客觀地反映市場現實價格,評估結果易於被各方面理解和接受。

但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個規範的法人股拍賣市場,因此限制了這種方法的應用範圍。收益法是從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權是為了獲利這一角度出發進行評估,其結果比較真實地反映了股權的內在價值,但評估時由於受我國目前的股票市場不規範、法人治理結構缺陷和上市公司違規操作等因素的影響,現階段這一方法的實用性受到一定限制。目前在實踐中實用性、可操作性較強的評估方法是每股淨資產調整法,這一方法是選擇“每股淨資產”這樣一個能夠反映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權內在價值的引數,通過對它的一系列調整和修正,得出核定後的每股淨資產和質押股權評估值。如果存在上市公司擬增發新股、配股等情況,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相應調整。

相信現在大家都有所瞭解了,股權質押貸款是指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的股權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同時,大家應該對股權質押貸款的風險有所瞭解,其主要存在四類風險,分別是質押物選擇的風險、質押物價值波動的風險、股權質押公示方法缺乏安全性、質押物處置時的價值實現風險,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武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