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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防範債權轉讓的風險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2.66W)
怎麼防範債權轉讓的風險是什麼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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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防範債權轉讓的風險是什麼

1、針對表見讓與的風險,讓與人應本著謹慎的原則,慎查合同的生效條件,在未如數收到受讓人對價的情況下,不向債務人送達債權讓與的通知,這樣可以防範受讓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讓與人合法權益的風險。

2、避免簽訂已過訴訟時效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讓與的風險,受讓人在與債權人進行談判時,應儘量聘請律師參與談判和調查。簽訂合同前受讓人應聘請律師調查債務人的相關情況,如住所、財產狀況等,避免利益受損。

3、對於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轉讓合同中應做出明確約定,要求債權人須於合同簽訂後×日內通知債務人,並約定通知的形式。不輕信債權讓與合同中載明的“債權轉讓通知由債權人負責通知債務人,否則一切風險和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或“如無法通知債務人的,將退回已收對方的價款”等謊言。

4、為防止受讓瑕疵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前應進行充分調查瞭解,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等,並要求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