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如何防範債權轉讓風險

債務債權 閱讀(7.38K)

現實中,經常會出現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的情況,這就是債權轉讓。債權轉讓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同時在轉讓的時候也會存在一定的風險,那麼當事人該如何防範債權轉讓的風險呢?下文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介紹。

如何防範債權轉讓風險

1、針對表見讓與的風險,讓與人在未如數收到受讓人對價的情況下,不向債務人送達債、權讓與的通知,這樣也可以防範受讓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讓與人合法權益的風險。

表見讓與,即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後,即使讓與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債務人基於對通知事實的信賴而向受讓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見讓與情況下,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2、受讓人對債權讓與法律風險的防範

(1)避免簽訂已過訴訟時效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讓與的風險,受讓人在與債權人進行談判時,應儘量聘請律師參與談判和調查。簽訂合同前受讓人應聘請律師調查債務人的相關情況,如住所、財產狀況等,避免利益受損。

(2)對於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轉讓合同中應做出明確約定,要求債權人須於合同簽訂後×日內通知債務人,並約定通知的形式。不輕信債權讓與合同中載明的“債權轉讓通知由債權人負責通知債務人,否則一切風險和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或“如無法通知債務人的,將退回已收對方的價款”等謊言。

(3)為防止受讓瑕疵債權,受讓人要求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為避免債權二重讓與的情況發生,受讓人必須注意落實以下防範措施:

①設立債權人保證條款,如:債權人明確宣告合同項下的債權無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且權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強制執行的情況或已設擔保;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債權人沒有與第三方簽訂過本合同項下債權讓與合同;並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②雙方共同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或公證郵寄轉讓通知給債務人。

③共同擬定債權轉讓通知回執的內容格式。

債權轉讓會讓債權人跳出舊的債權債務關係,重新進入其他的交易活動中,甚至有時候債權人還能從中賺取差價,但是如果債權人忽略了債權轉讓中的風險,就有可能會適得其反,甚至是給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因此,當您準備進行債權轉讓活動時,建議您最好是諮詢一下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避免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