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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要怎麼防範風險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1.02W)

1、避免簽訂已過訴訟時效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讓與的風險;
2、簽訂合同前受讓人還應自行或聘請律師調查債務人的相關情況,如住所、財產狀況等,如經調查發現債務人住所無法找到同時其財產下落不明的,即使債權轉讓的對價很低,受讓人也不應貪圖紙上富貴而簽訂合同,避免利益受損。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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