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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撤銷權之訴的原告?

債務債權 閱讀(2.43W)

明確了撤銷權的主體的訴訟地位,審判人員能充分考慮儘量保障債權人合法利益,防止債權人隨意行使撤銷權、通過惡意訴訟干預債務人正常經營行為。

如何確定撤銷權之訴的原告?

一、撤銷之訴的原告

依合同法第74、75條的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以下幾點:

1、債權人撤銷權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訴訟方式行使。由於債權人撤銷權關係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應由法院審查債權人撤銷權的各項成立要件,以避免債權人撤銷權的濫用。

2、在債權為連帶債權的情況下,各債權人可作為共同原告主張債權人撤銷權,也可以由其中的一個債權人作為原告主張債權人撤銷權,但在後一種情況下,其他共同債權人不得再就該撤銷權的行使提起訴訟。

3、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受讓人為第三人。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4、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也受到一定限制。在行使範圍上,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撤銷之訴的被告

(1)兼有給付之訴時,以受益人或受讓人為被告。

(2)即僅撤銷債務人之行為者為單獨行為,以債務人為被告。

(3)雙方行為,以債務人之相對人為被告。

(4)兼有財產返還,則單獨行為以債務人及受益人為被告,雙方行為以債務人之相對人及最後惡意之受讓人為被告。

三、債權人撤銷權起訴條件是什麼

(1)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且這些債權能夠成為撤銷權行使的前提和基礎,對那些根本不適合行使撤銷權的債務,例如勞務之債沒有擔保的債等等。則不能行使撤銷權。

(2)債權行使撤銷權必須在全同的有效成立期間。在合同生效以後,合同履行完畢之前,都可以採取債的保全措施。只要在此期間,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或實施不當處其財產的行為,且對債權構成危害時,法律就應允許債權人採取保全措施,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保全。

撤銷權的行使有著嚴格的限制,欲行使撤訴權之前,應對“如何確定撤銷權之訴的原告”有一定程度的瞭解,再確認自己具備行使撤銷權的起訴條件後,在訴訟期限內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在債權的保全範圍內維護自己的被債務人不當處理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