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債權人撤銷之訴的管轄如何規定?

合同糾紛 閱讀(1.19W)

一、債權人撤銷之訴的管轄如何規定?

債權人撤銷之訴的管轄如何規定?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管轄規定:法律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提起撤銷權訴訟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債務人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

(1)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三種債權人有權提起撤銷權訴訟的情形:

(1)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2)債務人放棄債權擔保,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3)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至此,在我國法律框架內,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的情形增加到六種

三、撤銷權消滅情形有哪些?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綜合上面所說的,債權人撤銷之訴在行使時也要確定好管轄的法院,只有法院會管轄自己的案件那麼才可以依法的審理,所以,在處理之前就可以多諮詢一下,並按規定提起起訴狀,以及還有提前收集好的證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勝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