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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智慧財產權訴訟中原告主體資格?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1.97W)

智慧財產權作為自己權利中的一種,權利人可以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欲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首先要確定誰有權提起訴訟,那麼誰可以當原告?如何確定智慧財產權訴訟中原告主體資格?

如何確定智慧財產權訴訟中原告主體資格?

由於智慧財產權的無形性使得權利人難以以佔有的方式來證明自己權利存在和所有的狀態,體現的訴訟中,原告主張權利時往往需要首先證明權利的存在——具備智慧財產權成立的要件,同時還需要證明該權利屬於自己所有?在侵權訴訟中還需證明該權利具有對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在司法實踐中,比之一般的民事訴訟,智慧財產權訴訟被告往往更經常地提出權屬抗辯,以在程式上原告主體資格的否定達到對其實體權利主張否定的目的。因而,智慧財產權訴訟中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尤顯重要。

權利依其來源不同可分為原權利和繼受權利,智慧財產權也一樣。原權利的權利內容完整,對其提供救濟是訴訟制度設定的主要目的所在,權利人享有完整的訴權毋庸置疑。因法定事由或原權利人的意思,發生的權利轉移為權利的繼受,這種繼受的權利僅止於財產權範疇,對其保護的實質仍源於對原權利的保護,是對原權利人自主處分自己權利形成狀態的確認,因而對其保護應視其繼受的權利範圍、性質而定:因繼承、轉讓取得的權利一般是完全性的,具有訴權無可爭議;部分權利內容一定期限的許可使用形成的繼受權利依合同內容不同所形成的權利可以是獨佔性或排他性權利,也可是無排他性的權利,一般而言只有前兩者在侵權訴訟中才享有獨立訴權。

(一)原權利人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

在智慧財產權的主要的三大制度中,商標權、專利權的取得基於行政主管部門的稽核授予,權利主體的確認相對簡單,僅需提供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確權證明即可。當然,專利權中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均無需經過實質審查即予授權,司法實踐中這種權利,包括髮明專利權往往受到質疑,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書和專利行政訴訟判決便也成為原告訴權存在的有效證明。

著作權因創作自動產生,權利人可提供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等證明其獨立創作的事實及完成時間、是否有禁用宣告等,演繹作品著作權人、鄰接權人還包括合法授權證明。

在網路環境下,由於發表程式簡單、數字存貯狀態的作品發表時的狀態容易被改動、且發表時往往使用筆名甚至不署名,權利人以及發表時的狀態的證明均有一定難度。實踐中一般採取權利推定的方式,即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由上載作品內容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證明來確定作品的著作權人。由於該類網路服務商有權決定作品的上載,其地位相當於在傳統傳播作品途徑中的出版者的地位,對所“出版”(上載)的作品的權利狀況相對清楚,其證言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二)侵權訴訟中繼受權利的排他性是擁有獨立訴權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確立了獨佔許可人的獨立訴權、排他許可人在一定條件下的獨立訴權和經原權利人授權的普通許可人的訴權。雖然專利權、著作權的相關規定中沒有具體類似條款對繼受權利人訴權作出具體規定,但由於專利權許可實施合同的種類和許可的許可權與商標法中的含義基本一致,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也同樣賦予當事人自行選擇許可權利範圍的規定,可以類推認為專利權、著作權侵權案件中被許可使用人訴權也可依此認定,即權利的排他性是侵權訴訟中獨立訴權存在的前提。

從理論上來看,原告與訴訟標的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是訴訟成立的條件。在侵權訴訟中,這種利害關係表現為第三人的行為(在獨佔性權利中包括原權利人的行為)與原告權益之間的衝突關係,這就要求原告取得的權利本身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即制止第三人同時行使該權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