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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期具體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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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期具體如何規定?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期具體如何規定?

第三人撤銷權之訴的時效是: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案外第三人認為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而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要求撤銷他人之間已經生效的、錯誤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法院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確保第三人民事權益不受損害的一項訴訟制度。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能夠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該裁判、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訴訟。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法院一直延期如何處理?

1、法院有權利延遲開庭時間的,一般來說,法院不會故意延遲的,如果對法院行為有異議,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反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綜上所述,通常情況下法院會在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申請後結合具體情況進行開庭審理,除非存在案情複雜情形時才會延期審理,當事人可以瞭解具體原因,如果存在異議的也可以向管轄權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裁判、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