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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撤銷權糾紛被告如何確定?

合同糾紛 閱讀(2.21W)

一、撤銷權糾紛被告如何確定?

法律規定撤銷權糾紛被告如何確定?

撤銷權糾紛被告需要根據做出具體的行為來進行確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範圍以及必要費用承擔】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效果】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是撤銷權行使的前提條件。根據該觀點,一方面,當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成立,且不具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因素;另一方面,債權必須在債務人的處分行為之前就已經有效存在。這裡需要探討兩個問題:

1、債權人合法債權的認定是否以生效司法文書確認為必要。司法實務中,大多數法院在審理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時,均要求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必須經過生效司法文書確認方才認定該債權合法。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有一個前提條件是必須具備的,那就是其債權已經通過生效司法文書的確認。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否以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到期為必要。實務中,大多數法院在審理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中,在認定債權人債權是否合法時,都會要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清償期已經屆滿,並且已經通過人民法院生效司法文書的確認。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撤銷權歸屬於債權人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可能有一些債務人存在著一些非法的行為,導致債權人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損失,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國家《民法典》賦予了債權人一定的撤銷權,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行使撤銷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