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訴訟中的船舶留置權如何取得 | 有哪些條件

債務債權 閱讀(1.85W)

對於留置權,可能很多人都覺得陌生。這是指在一方不按照約定支付相應費用的時候,另一方有權就其財物進行扣押。常見於船舶運輸中。那麼訴訟中的船舶留置權如何取得,具體又有哪些條件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訴訟中的船舶留置權如何取得,有哪些條件

一、船舶留置權怎麼取得

船舶留置權的取得船舶留置權的取得有依照法律取得和依照合同取得兩種理論。我國《擔保法》第87條的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依該條的規定,似乎留置權的取得和行使要以雙方當事人在訂立留置合同或條款為前提。

因此在實踐中,不少船東以在雙方所簽訂的修造船舶合同中沒有留置這方面的約定為由否定船廠的留置權。然而,在競爭日益激烈的修造船市場,許多船廠為了拉攬生意一般在訂立合同時只是規定了所修/造船舶在完工離廠前須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的內容,而不刻意提及留置權條款。但是,當船東沒有按約付款, 船廠即可依據合同中有在完工離廠前付款的約定, 將船舶予以留置。

二、船舶留置權的取得條件有哪些

船廠在雙方沒有訂立留置權條款的前提下有沒有留置船舶的權利是我們所要關注的問題。結合我國《擔保法》的規定,船舶留置權的取得條件有三:

(1)須船廠佔有船東的船舶,且該佔有是合法的。依《擔保法》第84條的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2)須修/造船合同已屆清償期。船廠雖佔有船東的船舶,但在合同尚未屆清償期時,因此時尚不發生船東不履行債務的問題,不發生留置權。

(3)須該修/造船合同與該船舶有牽連關係,船廠不能留置合同以外船東的船舶。所謂的“牽連關係”,就是債權與標的物的佔有的取得是基於同一合同關係。

關於訴訟中的船舶留置權的問題,理論上是可以通過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取得的,至於取得船舶留置權的條件,則有三個,詳細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揚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