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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望權怎樣訴訟 | 中止條件有哪些?

子女撫養 閱讀(2W)

離婚後會有各種問題,出了財產分割問題外,雙方爭執最多的往往是關於孩子的各種事情。而探望權就是其中一件。一方往往以中止探望權方式來懲罰另一方。那麼中止探望權怎樣訴訟,中止探望權的法定事由有哪些?下面就中止探望權訴訟的簡單程式和條件進行說明。

中止探望權怎樣訴訟,中止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了探望權的中止條件:“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由此可以看出探望權的中止必須經過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機關和任何人包括父母雙方均無權自主決定中止探望權,但法院也不能主動裁定中止行使探望權,而應當由有權提出中止探望權行使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這裡的申請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

探望權的中止從實踐看來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的傳染病,這是基於對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慮;

二是探望權人不按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方式、時間、地點探望,嚴重影響子女生活學習;

三是探望權人將子女帶入色情場所或讓子女觀看不健康的影視、書刊的;

四是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姦、姘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的;

五是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的;

六是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的;

七是探望權人發現子女有不良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不教育制止的;

八是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

探望權糾紛案件的解決

(一) 要求行使探望權糾紛的訴訟主體。

作為案件,首先要確定的是原告和被告,而原、被告總是權利義務相對應的雙方,在要求行使探望權的案件中,原告應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而被告則應是履行義務的對方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這裡應注意,被告的身份即是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本人,作為被告,他是基於其本人的不履行協助義務的行為而致,並非基於其所撫養的子女的行為而作為法定監護人而致。

需要說明的是其他親屬是否可以作為探望權糾紛的訴訟主體參加訴訟呢?比較突出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問題。從我國婚姻家庭現狀來看,確實存在大量的爺爺奶奶、姥姥姥爺代養情況,“隔輩親”也是人們普遍承認的現實。但從法律角度說,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除在特殊情況下並沒有絕對的撫養義務,隔代之間的法律關係僅在特殊情況下有規定,在一般情況下,他們之間是沒有法定權利義務關係約束的,而且探望權的規定十分明顯,僅是針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如果僅考慮親情,必然給履行義務的一方增加非法定的義務,這與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是不符的。因此筆者認為在一般情況下不應當支援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要求。當然,對法定的特殊情況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承擔了撫養義務時,應當從設定探望權本意出發依法處理。對於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死亡,該方的父母或其他近親屬要求探望的,我想也應從立法本意出發,以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為原則,以不亂為當事人設定非法定義務為界限,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二) 探望權糾紛案件的具體處理。

探望權糾紛案件需要解決探望的時間、地點、次數、方式,解決這類案件應先動員當事人自願協商,因為探望本身就是解決一個感情交流問題,只有雙方自願、和諧地處理,才真正能達到探望的目的,不過既然走上法庭,雙方總是存在一定的矛盾衝突,作為執法者,就要針對這些矛盾點依法合理地解決,提出處理意見。具體處理上,法律沒有規定,但還是有一定原則可循:1以儘量保持子女正常學習生活、保持平靜心態為原則;2以照顧有殘疾一方為原則;3以方便可行的方式為原則;4以父母子女的實際感情為原則。在確定探望的時間、地點、次數、方式上應當結合子女的具體情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探望兩週歲以下的子女,應多考慮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工作、住所、生活情況,主要以該方的方便為原則,探望時間不宜過長,探望次數不宜過多。探望方式上以雙方在場較好,如探望一方要求帶子女外出、脫離對方,應事先經書面確定或取得對方書面同意。

2探望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的子女,應多考慮子女的日常起居、生活習慣、學習時間,結合雙方的住所地,以選擇子女所在地或幼兒園、學校或公共遊玩場所為探望地,探視時間應適當加長,探視次數應較兩週歲以下的加多,探望方式上可適當允許帶子女外出,但不宜時間過長,地點過遠。

3探望十週歲以上的子女,應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見,並考慮子女的生活、學習時間安排,考慮雙方的住所地,選擇適宜的地點,探視時間和次數以及是否允許帶子女外出應以子女意見為主,並可以考慮在寒、暑假加長、加多探視時間及次數。

探望權中止應該提供的材料和其他規定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根據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出於對子女的關懷和健康成長的角度,該解釋第二十六條對中止探望的請求權人作出了明確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探望權是失去撫養權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利,但是許多時候一方為了懲罰另一方會中止探視權,關於中止探望權怎樣訴訟的問題,在上文中給出應該提供的材料和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審理過程。孩子畢竟是雙方的結晶,如果為了懲罰另一方而不許探視,這傷害的不止父母還有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