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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動產抵押需要登記嗎?

抵押擔保 閱讀(2.51W)

對於動產抵押需要登記嗎

對於動產抵押需要登記嗎?

動產抵押需要登記,動產抵押登記的設立、變更和登出,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為代表到登記機關辦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雙方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到登記機關辦理。當事人應當保證其提交的材料內容真實準確。當事人設立抵押權應當持下列檔案向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檔案;

(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相關規定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第五條《動產抵押登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名稱(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狀況等概況;

(三)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姓名、聯絡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八)抵押人、抵押權人認為其他應當登記的抵押權資訊。

第六條抵押合同變更、《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需要變更的,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檔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

(二)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檔案;

(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七條在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或者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下,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檔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登出書》;

(二)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檔案;

(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八條當事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設立、變更、登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形式要求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辦理,在當事人所提交的《動產抵押登記書》《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動產抵押登記登出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並註明蓋章日期。

對於動產抵押登記的相關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上,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不符合動產抵押登記的相關情況的條件的,則是不可以進行抵押登記處理的,具體情況可以向相關部門諮詢處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