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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押權消滅

抵押擔保 閱讀(3.2W)
不動產抵押權消滅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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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押權消滅究竟是個什麼意思呀

不動產抵押權消滅可以從這裡面瞭解,《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對不動產抵押權的登記進行了全面規定。該實施細則,既有按物權法的規定對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物權效力實現操作上的規定,也有對不動產物權登記的管理性規定,按照該實施細則辦理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登記,相應的不動產權利當然發生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效力,但未按照該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相應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登記,並不等於相應的不動產物權就不能發生設立、變更、轉移、消滅,對此,總體而言分兩種情況,一是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即使未辦理相應的物權登記,物權仍然發生法律規定的變化,此時的登記是對權利變化的事實的記載,而不是設定權利變化的登記,權利變化不因登記與否而發生,如債權轉讓導致相應的抵押權的轉讓,二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當事人未辦理相應的物權變動,則該物權不發生具有物權效力的相應變動,此時的登記是物權變動的權利的設定和公示,如抵押主債權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