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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抵押如果抵押物滅失

抵押擔保 閱讀(1.15W)
擔保抵押如果抵押物滅失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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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滅失後抵押人需另行提供抵押擔保嗎


根據以上的說明,我們可以很明顯的發現:抵押人在抵押物滅失後是否需要另行提供抵押擔保取決於抵押物是否是在抵押人處損毀以及抵押物滅失是否應該歸責於抵押人。如果抵押物因不可抗力或者抵押權人過失等因素滅失,且不可歸責於抵押人,則不需另行提供抵押擔保;否則需要抵押人另行提供擔保以保障抵押權人的權益得以實現。

綜上所述,抵押物滅失後抵押人需另行提供抵押擔保的情況只存在於因抵押人個人原因導致抵押物滅失,否則抵押人無需另行提供擔保。這實際上等同於抵押物的看管保全義務到底由誰在承擔的問題,如果在抵押人處則由抵押人負責,在抵押權人處則由抵押權人負責,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則當然不可歸責於雙方,此時就視作抵押權人的損失,當然抵押權人同時也享有因此獲得補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