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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抵消權和合同抵消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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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破產抵消權和合同抵消權的區別是什麼?

破產抵消權和合同抵消權的區別是什麼?

1、破產法上的抵銷權人僅限於破產債權人,而民法上的抵銷權無此限制,與負債務的雙方當事人均可主張。這種差異緣於破產製度本身的特徵。

2、破產抵銷權的行使,不受債的種類和履行期限的限制。民法上的抵銷,以債務標的種類相同和兩者均已到期為條件。因此,種類不同的債務不得相互抵銷,未到期的債務亦不得抵銷。但是,在破產宣告後,所有債務都轉換為金錢債務並且都被視做已到期債務。

3、破產抵銷中的債務。必須為破產債權人於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人所負的債務。民法對可抵銷債務的形成時間並無限制。

二、破產抵消權的特點

1、破產債權與屬於破產財產的債權的抵銷。這種抵銷是破產程式中最為典型最為常見的抵銷,各國破產法所規定的抵銷,多指這種抵銷。

2、共益費用及共益債權與屬於破產財產的債權的抵銷。法律既然允許破產債權與屬於破產的債權相互抵銷,對於共益費用及共益債權與屬於破產的債權的抵銷,自無限制的理由。但是,根據民法的一般理論,共益費用和共益債權應隨時從破產財產中支付,而不受破產程式的約束,雙方當事人均得主張抵銷,破產管理人亦得主張抵銷。

3、除斥債權與屬於破產財產的債權的抵銷。這兩種債權在破產程式中不得抵銷。此種債權與屬於破產財產的債權不得抵銷。因為適用抵銷的主債權被嚴格地限制在破產程式開始前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的範圍內。而劣後債權一般發生於破產程式開始之後,故無準允抵銷的理由。

4、破產債權與屬於破產債務人自由財產的抵銷。這種抵銷發生在將破產程式適用於自然人的國家的司法實務中。

對於破產抵消權或者合同抵消權的認定,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合同條款規定來執行的,特別是破產或者合同的認定都是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存在異議或者矛盾糾紛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