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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消滅情形有什麼

抵押擔保 閱讀(2.46W)
抵押權的消滅情形有什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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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有期限規定嗎,抵押權的消滅形式有哪些

一、抵押權有期限規定嗎保法對保證有無期限作了明確規定,但是擔保法對抵押權有無期限卻沒有明文規定。擔保法第12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也消滅。”從該條的分析來說,如果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了,那麼抵押權也消滅了。民法通則中規定有訴訟時效,該時效只適用於權利受到侵害時的請求權,因而抵押權不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但是,對於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時,從法理上講我們的法律應當借鑑上述國家的立法對抵押權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從這一考慮出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二、抵押權的消滅形式有哪些抵押權和其他民事權利一樣,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在特定的條件下也會消滅。抵押權的消滅雖然在《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均未明確提出,但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實際運用中的情況來看,抵押權的消滅有以下幾種方式:1、以實現的方式消滅抵押權實現後原有的抵押合同終止,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解除,抵押權自然消滅。2、因抵押權人的放棄而消滅在抵押合同簽訂後,在履行過程中抵押權人自動放棄抵押權,自動的退到一般債權人的地位,放棄其享有的優先受償權,這時抵押權因抵押權人的放棄而消滅3、因抵押合同的無效而消滅抵押合同的無效包括多種形式的無效,合同無效,抵押權自然無效,抵押權因合同無效而消滅,抵押合同的無效包括因主體不合格而造成的無效,因客體不合格而造成的無效和因內容不合格而造成的無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