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抵押擔保>

如何防範股權質押權代持的風險?

抵押擔保 閱讀(3.21W)

一、我國現階段對“股權代持”行為的規定

如何防範股權質押權代持的風險?

“股權代持”行為,是一個典型的隱名投資行為,我們國家新公司法已經不承認隱名股東身份,只有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履行了實際出資義務的投資人才是股東,而工商登記上的股東名冊則具有更高的證明效力。現階段我國相關法律中還未對“股權代持”進行限定,因此,關於“股權代持”的理論探索和事務操作還處於初級的階段。

二、“股權代持”的含義

代持股隱名投資是指公司實際股東或者出資人由於某種原因或出於某種考慮不便將自己的名字顯示在公司工商登記資料中,而是以其他人或組織的名義作為股東辦理公司註冊及工商登記。此時,實際出自股東為“隱名股東”,而工商登記的股東為“代持股人”或者“顯名股東”。代持股份出現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真實投資人不便於公開自己的身份,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與公司有關聯交易特殊關係的人員;二是實際出資人不符合國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的限制性條件等。

三、股權質押權代持股隱名投資法律風險防範建議

1、股權質押擔保。

《物權法》頒佈後,國家工商總局下發了辦理股權質押擔保的檔案,這就使得股權擔保有了可能。因此,實際投資人要充分利用這個有利條件來防範風險。具體而言,在辦理股權代持的同時,可以辦理股權質押擔保,將代持的股份向實際出資人辦理質押擔保。這樣就確保了代持股人無法擅自將股權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出賣轉讓。再者,即使由於其他原因,比如法院執行或者繼承分割需要變賣股權,實際出資人也可以質押權人的身份,獲得優先權。

2、簽訂代持股協議約定高額違約責任並公證

由於代持股人是名義上的股東,如果他出現侵犯實際出資人利益的情況,實際出資人是很難事後阻止的。因此,最好在設立代持股時,雙方簽訂明確的代持股協議,對代持股人損害實際出資人的情況應當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如果約定了嚴格的違約責任,那麼就會對代持股人的行為予以震懾,加大他違反協議的成本,使其違約行為得不償失。

3、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

代持股人是名義的股東,那麼股東權利也只能以他的名義來行使,因此,實際出資人要控制公司,必須約定好股東權利行使方式,比如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等,必須通過實際出資人同意,代持股人必須按照實際出資人的意願行使股東權利等。這樣的約定可以有效保障實際出資人對公司的控制權。

4、排除代持股人的財產權。

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權的財產所有權,如果出現意外死亡、離婚分割等情況時,其代持的股權不是他的個人財產,也就不能作為遺產或者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樣就確保了實際出資人的財產所有權。

5、代持股協議要告知其他股東或者公司的利害關係人。

為了防止代持股人在實際出資人不知情情況下擅自行使股東權利,因此代持股協議如果條件許可應當告知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由其他股東在協議上書面認可。這樣其他股東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違約行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將股權出讓給了其他股東,實際出資人也可以其他股東知情而惡意受讓為由宣告轉讓無效而取回股權。

6、公司設立協議及公司章程中適當限制代持股人的權利。

公司設立協議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檔案,如果有代持股,應當在設立協議中予以明確,同時在公司章程中對於代持股的權利行使給予特殊約定。

7、實際出資人要增強證據意識,注意儲存蒐集代持股的證據。

為了防範萬一,實際出資人一方面要簽訂全面、細緻的代持股協議並及時辦理公證,另一方面要注意蒐集儲存好證明代持股關係的證據,比如代持股協議、出資證明、驗資證明、股東會決議、公司登記資料等。如果代持股人嚴重違約或者法院凍結保全執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時提出訴訟或者執行異議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本站的小編為您總結的關於股權質押權代持的防範風險的措施,上文為您解答了關於我國現階段股權代持的行為規定,股權代持的含義以及防範風險的各種建議。較為全面的描述了股權代持過程中會出現的各種突發事件,為您提供了規避風險的方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蘇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