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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的法律風險防範,債權人在接受股權出質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嚴格審查出質人的資格。2、審查股權出質的合法性。3、應合理評估股權價值。4、完善質押合同。5、及時辦理審批手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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