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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和股權代持的風險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1.32W)

(一)股權代持協議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風險

隱名股東和股權代持的風險是什麼?

股權代持協議以股權代持的形式經商的;外商為規避外資准入政策,通過與境內企業或個人簽訂股權代持協議,以隱名股東身份投資於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進入的行業的;隱名股東規避我國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以顯名股東名義對目標公司進行投資的。

(二)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的風險

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係中,實際出資人隱於幕後,名義股東則接受隱名股東委託,在臺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面對各種誘惑,顯名股東很可能違反股權代持協議之約定,侵害隱名股東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義股東不向隱名股東轉交投資收益;名義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重大決策事項未經協商);顯名股東擅自處置股權(轉讓、質押),等等。

(三)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的風險

雖然《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原則上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隱名股東如果想從幕後走到臺前,成為法律認可的股東,光憑一紙代持協議是不夠的。根據司法解釋,必須經過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實際出資人方可向法院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之後,隱名股東才能夠成為顯名股東並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

(四)顯名股東的債權人針對顯名股東股權強制執行的風險

在股份代持結構之下,股份登記在顯名股東名下,其在法律上將被視為顯名股東的財產。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顯名股東的債權人)獲得針對顯名股東的法院生效判決,該第三人極可能提出針對代持股份的執行請求。在這種情形下,隱名股東能否以其系實際出資人為由對抗該第三人的執行請求(提出執行異議)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相關權利,涉及到兩者的權利適用和有關風險防範的情況,應當基於股東之間簽訂的協議來進行限制的,特別是隱名股東一般需要與顯名股東就股權代持的事項達成一致意見,避免上述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