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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如何規避股權代持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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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代持的雙方規避股權代持風險應當遵循以下三點規定:
第一點規定,必須有效的股權代持協議
第二點規定,應當物色可靠值得信賴的合作物件;
第三點規定,簽訂協議雙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量身定製雙方的股權代持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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