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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侵權行為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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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權侵權行為如何認定?

商標權侵權行為如何認定?

商標權是指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商標享有的使用權,我國商標法採用的是註冊在先的原則,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因而我國商標權保護是針對註冊商標而言的。未註冊但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雖根據商標法第31條的規定,享有禁止他人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的抗辯權利,但不享有商標法提供的禁止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保護。據此可以認為,商標權保護是指商標法對註冊商標提供的法律保護,商標權的保護範圍也是指註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的範圍。本文涉及的商標侵權行為是指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侵害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我國商標法第52條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相關司法解釋,以下行為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

二、商標侵權行為有哪些構成要件?

1、商標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我國商標法對商標侵權行為作了上述規定,只有違反了上述規定的行為才構成商標侵權。可見違法性是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

2、商標侵權行為存在損害事實。在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即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上述規定說明,商標權人有權禁止即發侵權行為,而無需等到損害事實的發生,故損害事實不在是所有商標侵權行為必備的構成要件。

3、商標侵權行為有因果關係。由於損害事實不再是商標侵權行為的必備構成要件,因此對即發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因果關係也不再是商標侵權行為構成的必備要件,只有發生損害事實的商標侵權行為,才應考慮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只有需要確定侵權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大小時,因果關係的認定才有意義。

4、商標侵權行為存在過錯。新的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對老的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進行了變更,改為“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刪除了“明知”二字,說明新的商標法對侵權行為人的主觀狀態不再限制,此外新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條進一步說明,即使行為人無過錯,仍然構成商標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已,但還是要承擔其他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商標侵權行為的特徵

商標侵權行為與普通民事侵權行為相比有許多不同之處,通常認為,商標權具有三個特徵,即權利物件的無形性、權利保護的地域性、權利保護的期限性,這也是商標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區別,基於這三個特性,商標侵權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1、 侵害權利客體的無形性

商標侵權行為侵害的客體是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它的特性之一就是無形性。商標權的客體是無形的智力創造成果,是一種可以脫離其所有者而存在的無形的資訊,可以被複制和仿造,可以被若干多個主體同時使用,在通常情況下,也不會因多個主體的使用而使該項知識財產遭受損耗或者滅失。這個特徵是與有形財產的不同之處。

2、侵權行為的地域性

商標權的地域性,是指根據一國法律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僅在該國領域內有效,在其他國家原則上不發生效力。世界各國依國家主權原則,只對依本國法律取得的商標權予以保護,不承認外國設立的商標權在其領域內的效力。由於商標權存有地域性,因此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只能是在該商標權受保護的地域內的行為。比如在中國註冊的商標,到外國是得不到保護的。由於商標權具有地域性的特點,要使自己的商標在國外獲得保護,目前有兩條途徑:一是逐一國家註冊,即直接向相關國家一一註冊;二是進行商標國際註冊,並向有關國家申請領土延伸。

3、侵權客體的時間性

商標權的時間性是指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在註冊期限內受法律保護,註冊期限屆滿,權利即自行終止。我國商標法對商標的保護僅限於已註冊的商標,未註冊的商標不受法律保護。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但有效期滿可以續展,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續展的次數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