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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買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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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買賣嗎?

一、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買賣嗎?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買賣,對於房屋的交易雙方有嚴格的農業戶口要求,並且還是要本村村集體的成員才能進行宅基地房屋的交易,若要改變宅基地的所有權,要求房屋過戶的同時,雙方都在場,購買方申請宅基地獲批,並且之前沒有宅基地房屋交易和退出宅基地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稽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於集體土地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 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十五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集體土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因土地性質的不同,所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也是不同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農村宅基地認定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