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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擔保物權設立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抵押擔保 閱讀(6.8K)

一、不動產擔保物權設立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不動產擔保物權設立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1、抵押人必須具備主體資格。即抵押人應具備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對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權和處分權;

2、抵押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下列不動產是不能作抵押的

1.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動產;

2.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具有紀念意義度的建築物;

3.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

4.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動產;

5.產權關係不清或有爭議的財產;

6.來自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動產;

7.未取得合版法權證的違法建築物。

3、價值評估應該公允。抵押物的價值應該經過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評估報告權,然後根據評估的價值確定抵押率和擔保價值

4、辦理抵押登記。依照我國法律,不動產的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注意:不動產抵押未辦理抵押登記時,抵押權不設立,但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不動產擔保的風險有哪些?

1、如債務人不能按時還款,擔保人應擔責。

2、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擔保人利益

三、不動產擔保期限是多久?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694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不動產的抵押擔保很常見,類似於借款的時候把房子抵押給了銀行,以不動產作為擔保的,將來還不上銀行的錢了,房子就有可能會被銀行給沒收。但是對不動產的抵押擔保不能只籤合同,比如抵押房子的,得到房管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