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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過敏致人死亡構成醫療事故嗎?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76W)

一、藥物過敏致人死亡構成醫療事故嗎?

藥物過敏致人死亡構成醫療事故嗎?

根據我國現有的規定,藥物過敏,只要醫院按正規的程式使用藥物,是不屬於醫療事故的。也就是說,醫生在用藥時,只要做皮試不過敏,但用藥時過敏,就不屬於醫療事故。當然,如果規定要必須皮試的藥物,而沒有做皮試,就屬於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必須是治療結束後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根據病員受損害的程度和《民法典》、《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條規,進行醫療過錯參與責任度鑑定和因果關係等級評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額外損失的情況。

二、醫療事故怎麼處理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醫院已經按照正規的程式使用藥物,但是最後還是出現藥物過敏死亡的,不屬於醫療事故,每個人的體質都是不一樣的,所以可能會有一些人會出現藥物過敏的情況,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發生醫患糾紛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