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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致人死亡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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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坐牢嗎?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坐牢嗎?

要視情況而定,嚴重的是要坐牢的。在很多人的觀念裡面,只要發生了醫療事故的,那麼就都會構成刑事犯罪,即醫療事故罪。但其實並不是這樣的,對於醫療事故行為,只有在符合了一定標準之後,才能認定該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罪,之後才能根據《刑法》中的規定,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醫療糾紛發生後醫院的告知義務

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下列事項:

1、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

2、有關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定;

3、有關病歷資料查閱、複製的規定。

患者死亡的,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屍檢的規定。

三、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雙方自願協商;

2、申請人民調解;

3、申請行政調解;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四、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六條 [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拒絕簽字的,視為死者近親屬不同意進行屍檢,可以進行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