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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導致人死亡是幾級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15W)

一、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導致人死亡是幾級醫療事故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導致人死亡是幾級醫療事故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導致人死亡是一級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二、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的區別有哪些

(一)、概念上的區別:

醫療事故就是在醫療活動中,相關的醫療機構或者是醫務人員不遵守醫療衛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部門的規章制度、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等,過失地給患者造成了人身損害。

醫療過錯就是除醫療事故以外的因為醫方的過錯給患者造成了人身傷害的情形。

(二)、適用法律上的區別:

處理醫療事故的,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是由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而處理醫療過錯事件主要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鑑定的區別:

對於醫療事故,主要是由醫方所在地的醫學會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而對於醫療過錯的鑑定是由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對於這一點,實踐當中對醫療事故的鑑定上是存在質疑的。由於發生醫療事故的醫院,是由這所醫院的所在地的當地醫學會來鑑定醫療事故,事故有關醫院跟當地醫學會的鑑定專家可能有著很多很多的聯絡,而且進行鑑定的專家不需要對鑑定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所以人們廣泛質疑醫療事故鑑定的公正性。

而醫療過錯的鑑定機關就不一定是由當地的醫學會來鑑定了,而是由法醫作為鑑定人員進行鑑定,法醫對鑑定結果是全權負責的,鑑定肯定相對比醫療過錯的公正許多。

由於醫療事故鑑定目前缺乏了公正性,而且對於醫療侵權的情況都是特殊和複雜的,所以長期都會存在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兩種說法了。

(四)、賠償標準的區別:

對於醫療事故,如果經過鑑定得出的結論是醫方的醫療行為導致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賠償標準;對於醫療過錯,經過鑑定如果是醫方存在的過錯導致的患者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三、醫療事故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處理程式具體如下: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所以說,醫療機構工作人員造成人死亡的,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屬於以及醫療事故。在司法實踐中一些人常常把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混淆起來,但是它們屬於不同的種類。二者的區別首先從概念不同作為開始,直到二者應當承擔的賠償標準有所不同作為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