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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相同點是什麼?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6.53K)

一、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相同點是什麼?

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相同點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12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據此,犯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過失犯罪與犯罪過失是既有聯絡又有區別的兩個概念。

由於過失與故意具有相同點,故過失得以成為罪過的一種形式;又由於過失所反映的主觀惡性明顯小於故意,所以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不同於故意犯罪。首先,過失犯罪都要求發生危害結果;而故意犯罪並非一概要求發生危害結果。其次,刑法規定,過失行為,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表明我國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例外。再次,刑法對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規定了不同的法定刑,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低於故意犯罪。例如,的最高刑為,而的最高刑為7年。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過失是犯罪的另一罪過形式。由於故意與過失均統一於罪過的概念之下,故二者具有相同之處:故意與過失都是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一,都是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反映,都說明行為人對社會關係的保護所持的背反態度。當然,各自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具體內容不同,所反映的主觀惡性程度不同。

我國《刑法》規定的醫療事故罪,在法定刑上是遠低於其他責任事故犯罪的,這是考慮到診療護理工作的特殊性而給予其的一種立法上的寬容。因此,有資格享受這種特殊對待的只能只同診療護理的特殊性有關的人員。雖在醫療單位工作,但從事的並非診療護理工作的人員等,不應享受立法上的這種特殊對待,因其從事的工作並不具有診療護理工作的特殊性,在造成責任事故的情況下,同其他型別的責任事故並沒有根本性的區別。

二、醫療事故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有什麼不同

1、主體不同。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事到達法定責任年齡的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體。

2、主觀過失的性質不同。醫療事故罪的過失屬於業務過失;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過失屬於日常生活的過失。

3、客觀方面不同。醫療事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者護理操作常規;過失致人死亡罪則表現為通過某種方式致人死亡。

4、客體不同。醫療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過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人的生命健康權。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實各個罪名之間都是有相似之處和不同的地方的,比如醫療事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者護理操作常規;過失致人死亡罪則表現為通過某種方式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