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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樣嗎?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39W)

一、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樣嗎?

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樣嗎?

不一樣。根據《刑法》第335條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過失致人死亡罪,是由於普通過失而致人死亡的行為。

它與因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犯罪存在共同點,即兩者在主觀方面都存在過失,結果都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因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行為同時觸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醫療事故罪,在這種情形下,應按《刑法》理論關於法條競合的“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處理,即因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一律按醫療事故罪論處。過失致人重傷罪,是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和上述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基本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的規定,醫務人員在治療期間,由於嚴重的不負責任導致病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病人的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事故罪,在法定刑上是遠低於其他責任事故犯罪的,這是考慮到診療護理工作的特殊性而給予其的一種立法上的寬容。因此,有資格享受這種特殊對待的只能只同診療護理的特殊性有關的人員。雖在醫療單位工作,但從事的並非診療護理工作的人員等,不應享受立法上的這種特殊對待,因其從事的工作並不具有診療護理工作的特殊性,在造成責任事故的情況下,同其他型別的責任事故並沒有根本性的區別。

二、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在哪裡?

它們在危害結果上基本相同。其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後二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

(2)主觀過失的性質不同。本罪的過失屬於業務過失,而後二罪的過失屬日常生活中的過失。

(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操作常規,而後二罪分別表現為通過某種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傷。

(4)客體不同。後二罪侵害的客體是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而本罪侵害的客體主要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所以醫療事故雖然也是過失的一種,但是最終醫療事故罪,他是屬於比較特殊的過失犯罪,它的主體不能夠是普通人只能夠是從事醫療的工作人員,有的醫師沒有醫師資格證就上崗,人死亡的,也不能夠算醫療事故罪,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