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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構成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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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構成什麼罪?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構成什麼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物件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於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傷殘、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

(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

二、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功能障礙的”情形。

構成醫療事故至少要符合三個要件:

(一)行為人醫療人員,主觀心理狀態是過失,包括失職和技術過失。前者構成責任事故,後者構成技術事故。

(二)有損害結果。即當病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功能障礙之情形發生時,才可能構成醫療事故,若醫療人員的過失僅導致病人病情延誤惡化、精神傷害痛苦、財產損失,則不屬於醫療事故。

(三)二者要有因果關係。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直接造成病人傷亡的,才能確定為醫療事故,若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僅是致害的近因或間接原因,則也不屬於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通常是指民事賠償責任。在醫療服務的履行中,如果因醫護人員的過錯,導致患者遭受人身及財產損失,從其侵害患者人身權和財產權來看,醫護人員的行為構成醫療過錯,醫療過失屬侵權行為之一種,醫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因此,對於醫療過錯行為,只要造成損害,無論其後果如何,均應承擔民事責任。

當今社會,醫療事故是非常常見的,一旦發生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情況下,肯定是會涉及到賠償的,因此,提前瞭解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有助於在遇到相關糾紛時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要是發生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給家屬帶來了極大的痛苦,家屬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