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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嗎?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21W)

我國《刑法》第12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據此,犯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過失犯罪與犯罪過失是既有聯絡又有區別的兩個概念。

醫療事故罪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嗎?

由於過失與故意具有相同點,故過失得以成為罪過的一種形式;又由於過失所反映的主觀惡性明顯小於故意,所以《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不同於故意犯罪。首先,過失犯罪都要求發生危害結果;而故意犯罪並非一概要求發生危害結果。其次,《刑法》規定,過失行為,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表明我國《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例外。再次,刑法對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規定了不同的法定刑,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低於故意犯罪。例如,放火罪的最高刑為死刑,而失火罪的最高刑為7年有期徒刑。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過失是犯罪的另一罪過形式。由於故意與過失均統一於罪過的概念之下,故二者具有相同之處:故意與過失都是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一,都是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反映,都說明行為人對社會關係的保護所持的背反態度。當然,各自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具體內容不同,所反映的主觀惡性程度不同。

我國現行《刑法》第335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就是刑法典中有關醫療事故罪的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的醫療事故罪,在法定刑上是遠低於其他責任事故犯罪的,這是考慮到診療護理工作的特殊性而給予其的一種立法上的寬容。因此,有資格享受這種特殊對待的只能只同診療護理的特殊性有關的人員。雖在醫療單位工作,但從事的並非診療護理工作的人員等,不應享受立法上的這種特殊對待,因其從事的工作並不具有診療護理工作的特殊性,在造成責任事故的情況下,同其他型別的責任事故並沒有根本性的區別。

那麼,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區別主要在危害結果上基本相同。其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後二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

(2)主觀過失的性質不同。本罪的過失屬於業務過失,而後二罪的過失屬日常生活中的過失。

(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操作常規,而後二罪分別表現為通過某種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傷。

(4)客體不同。後二罪侵害的客體是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而本罪侵害的客體主要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在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中,關於醫療事故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由於不同的原因,可能會構成不同的犯罪。但是很多人都會把這些犯罪概念模糊起來,其實他們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此時我們需要在平時的生活中就注意瞭解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己的合法的權益。